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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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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《个人独资企业法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,由一个自然人投资,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,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。 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: 1、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;法律、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,不得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; 2、有合法的企业名称,名称中不得使用“有限”、“有限责任”或“公司”字样; 3、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; 4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。
二、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,共同出资、合伙经营、共享收益、共担风险,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。 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: 1、合伙人应为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;法律、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,不得成为合伙人; 2、有书面合伙协议; 3、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; 4、有合伙企业的名称,名称中不得使用“有限”、“有限责任”、“公司”等字样; 5、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。
三、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的设立、变更、注销登记和备案,凡材料齐全,符合法定形式,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,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。(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,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《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》执行)。
四、登记管辖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: 1、出资额在3000万元(含)人民币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; 2、从事工商注册代理业务的合伙企业; 3、专业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; 4、从事验资、审计、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企业。
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: 1、市工商局受理范围以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,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分局负责登记注册; 2、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。
五、收费标准 1、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费300元; 2、企业变更登记费100元; 3、补换执照收取费用50元; 4、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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